近日,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同盟撰写的《关于解决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手术难”问题倡议》讲演在京宣布。呈文显示,“手术难”是艾滋病感染者就医面临的最凸起问题,在各级各类医院都有发生lv官方網。医生为何不愿给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着手术?其背地最事实的起因是,多数医护人员担忧被感染,加之目前还没有出台对因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医护人员进行抵偿、弥补或补贴的法律规定,导致这一为难现状产生。
事实上,除了艾滋病,医护人员还要常常与各种高致病性传染病“密切接触”。而与其他职业暴露人群不同的是,本分就是杀人如麻的医护人员,面对缺少保障的感染高危环境,不得不仍旧坚持工作,职业暴露已成为他们不得不说的伤痛。
连日来,记者访问了省会多家医院,走近长年工作在这种职业暴露危险性极高的一线医护人员。让他们迷惑的是,尽管身处感染高发地,但对于感染后是否属于职业病仍然不定论。
典范案例
护士工作中感染结核病
“对结核患者的身心苦楚,我感同身受lv2012官方kason新款目錄,由于我也曾患过结核病。”湖南省胸科(结核病)医院护士肖言英现在仍保持在临床一线工作,但她却至今难忘当年不慎感染结核病的阅历。
“每天与结核患者打交道,我怎么也没有想到,有一天本人也会住进病房lv包包。”据肖言英回想,2005年夏天的一个午后,底本想像平常一样工作的她忽然浑身颤抖、直喊冷,体温一度高达40℃。经确诊,她感染了支气管内膜结核。
只管经治疗后体温降到了畸形程度,精力也日渐恢复,但抗结核药物的副作用以及每周一次疼痛的纤维支气管镜治疗,让肖言英身心饱受折磨,至今都心惊肉跳。
为艾滋病人治病时差点被感染
而对衡阳市第三国民医院2病区护士周晴(化名)来说,一位确诊艾滋病的肝硬化患者的一口带血浓痰,成为了她心中难以抹去的暗影。
据她回忆,当时,她所在的病区收治了一个患有肝硬化的中年男性。通过抗体检测,这是一个艾滋病人。一天,周晴和另一名护士给他插鼻导管,进行吸氧治疗,没想到,这位患者猛咳了一下,一口带血的痰喷在她脸上。尽管她当时戴了口罩,但眼睛暴露在外,患者的口水直接进入了她的眼睛。
周晴被确以为一级职业暴露,尔后近1个月,她接收阻断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在没有断定是否被感染之前的6个月内,她不敢去见父母和所有亲朋戚友,也不敢去碰年幼的儿子一下。直到拿到第5次抽血的化验单,得悉自己没事后,她全部人才回过神来。
医院应答
制订相应规范和防治措施
事实上,为了保护工作在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各病院都有相应的标准和防备办法。如:2006年,湖南省胸科医院出台了《对于本所职工患结核病后有关待遇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因结核病住院、休假治疗期间卫生防疫津贴、工资照发;医务部分树立和保留好职工的健康档案。据长沙市沾染病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南院)沾染科主任杜杰先容,医务人员在接触传染病人之前,病人、医务人员都要戴口罩,尤其是接触艾滋病患者前要戴上手套等。同时,针对医务人员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形,医院有一套体系的医治计划。
“目前,医院对放射机房等建造的墙壁厚度、门窗设置等,都有严厉要求。”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放射卫生科主任技师凌光华表示,同时,医院对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人员,发放放射养分津贴,每年部署2-4周的固定休假等。
据长沙市职业病防治所负责人介绍,目前长沙对于放射工作人员,重要通过佩戴个人剂量片等措施进行定量监测。如因工作量增多导致剂量成果超标等情况,请求放射工作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减少接触等措施。此外,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特别的工作人群,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讨,并要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健康检查。
专家呐喊
职业防护问题亟待关注
据懂得,目前,除了医务人员放射损害被列入法定职业病以外,医务人员其他职业暴露导致的损害还未列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对于医务人员除放射伤害外的职业暴露是属于职业病领域仍是劳动工伤,长沙市传染病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无定论。
据湖南省胸科医院院长张贻瑞介绍,近几年来,该院感染结核病的护士就有6人,时光集中于2005年到2009年间。所幸的是,这一状态在2009年跟着医院新的住院大楼投入应用后基础停止,因为新病房宽阔舒服、透风良好,加上周密迷信的各项防护措施,犹如为医护人员的职业保险加上了一道“保险锁”。然而,终年和结核患者打交道,医护人员被感染的风险依然存在。“护士感染结核病这一情况引起了医院的高度警戒。不仅是在咱们医院,在省内外别的医院也时有发生。”张贻瑞认为,医护人员的职业防护问题亟待关注。
“在肯定患者感染艾滋病后为实在施治疗并不是最可怕的,最恐怖的是感染了艾滋病毒的急诊病人(如车祸中的伤者、急诊入院的妊妇等),因为紧迫处理前可能完整来不迭做相干检查,基本不晓得病人是艾滋病感染者。”业内人士表示,在我国,艾滋病已进入疾速增加期,这无疑给医护人员带来更大的压力。固然进行手术时感染艾滋病毒的多少率很低,但这种危险也应该得到充足的斟酌与体现,应该出台措施对被感染的医护人员给予各种保障,才有可能罢黜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
律师观点
医护人员应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处于职业裸露下的医护人员,是否应当受职业病防治法的掩护?对此,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少宇表现,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白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跟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运动中,因接触粉尘、喷射性物资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依据这条划定,身为临床一线的医护职员作为劳动者,与其余劳动者一样也应受到职业病防治法的维护。
对终年处于艾滋、结核等高感染性医疗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而言,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谢少宇认为,目前,针对临床医护人员可能感染职业病的风险,从法律层面来说,更多的是健全相关的轨制,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因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的医务人员进行高额赔偿,从法律上解除高风险医护人员的心理累赘也很主要。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对增强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有关常识培训等,多管齐下,独特保护处于职业暴露下的医护人员的健康和权利。”
名词说明
医护人员职业暴露
指医护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进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侵害健康或危及性命。包含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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